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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从原公司离职,把以前项目的文档和表格外流算不算违反保密协议

前提是原项目已经被cancel掉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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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是自己写的文档和建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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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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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额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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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咨询下一个问题

lasthuhu: 咨询下一个问题
如果从原公司离职,把以前项目的文档和表格外流算不算违反保密协议
前提是原项目已经被cancel掉的情况下


如果这个游戏是你原创的,而且公司不愿意开发,你想辞职并继续开发的话,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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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3: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违不违法的最终依据是:你有没有伤害他人的利益。

如果这个游戏已经在运营,名字叫《英雄OL》。然后你辞职之后自己又做了个《英雄OL 2》的话,算违法。
因为游戏的名字完全一样,你会把原来的玩家全都拉过来,伤害了原公司的利益。你开发原作的时候可是公司出的钱啊。
但是如果你把名字改成《战场OL》之类的,跟原先的名字不搭边,就不违法。毕竟,你本人是这个游戏的创造者。如果这都不允许,那就是公司伤害了你的利益了。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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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0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6楼的逻辑真是乱谈

只要是由工作安排产生的内容,无论最终是否使用,都属于公司的保密内容。因为这是公司付你钱让你干的。

至于未伤害公司利益不违法,这只是一厢情愿而己,公司告不告你也属于公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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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0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hyzboy: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6楼的逻辑真是乱谈

只要是由工作安排产生的内容,无论最终是否使用,都属于公司的保密内容。因为这是公司...

他说了“被公司cancel掉”了
一个公司既然决定不用这个方案了,那还不让设计者辞职去独自实现其的剩余价值了?

日本曾经有过类似事例。
任天堂的《火焰纹章》制作人加贺离开任天堂之后又制作系列续作,被任天堂告上法庭。
不过法庭宣告该续作仍然可以销售,只不过名字不可以带有“火焰”“文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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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hyzboy: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只要是由工作安排产生的内容,无论最终是否使用,都属于公司的保密内容。因为这是公司付你钱让你干的。

不对。
坂口博信照样可以制作类似《最终幻想》的RPG游戏,只不过名字里不可以带有“最终”和“幻想”字样。
于是,就有了《蓝龙》和《失落的奥德赛》。
《失落的奥德赛》的开发团队中有不少人是原SQUARE-ENIX中《最终幻想》系列的开发人员。

神谷英树照样可以制作类似《鬼泣》的ACT游戏,只不过名字里布可以带有“DEVIL”“MAY”“CRY”字样。
于是,就有了《猎天使魔女》。

曾经在某公司就职过,这不至于把这个人的一辈子的才华都卖给了那个公司。
游戏公司不等于精神监狱。只要辞职了就可以离开,然后就可以制作自己喜欢的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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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1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咨询下一个问题

楼上拿日本举例,实际上,2个国家法律判定依据都不一样。

看下法律方面的书吧。

资料外流的关键,在于公司能拿到实质证据。比如你外流的文档。。。

否则,你做的游戏和以前的很像,公司毫无办法的---除非公司在你离职时就启动了行业竞争机制,但这个机制启动的条件必须是公司为主体要求,而且必须支付赔偿薪水。如果没有支付,就默认没启动。

所以,LZ只要保证你外流的资料不通过他人转呈公司,那就没问题了

所以,游戏魂上的资料提供者,在一些游戏大公司里都属于黑名单也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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