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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超额促销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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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范亮

  近日,腾讯公司联手工商银行开展“Q币积分”促销活动:从2004年7月13日至9月30日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或腾讯工行联名“E通卡”,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支付购买腾讯产品及服务的玩家,都可以参加买Q币积分得别克轿车的活动;其中排名第一的用户将获得通用公司别克凯越汽车一台,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大奖。对此,笔者调查并采访有关专家后发现,这种促销方式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在腾讯公司的促销活动中可以发现,使用工行牡丹卡或者腾讯工行联名“E通卡”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购买腾讯Q币的客户享受9折优惠;另外如客户使用工行牡丹卡或者腾讯工行联名“E通卡”在腾讯消费的,单个QQ号码在活动期间累积消费达到8个Q币(对应实际付款金额为人民币7.2元),该QQ号码可再获赠2个Q币(一个QQ号码只赠送一次,不重复累计),活动期间用工行卡办理包月预扣费业务可获得8折优惠。

  从以上内容得知,其实是腾讯公司联手工商银行,进行一次对于Q币的市场优惠促销活动,但前提是必须使用工商银行牡丹卡或者腾讯与工行联名的“E通卡”,通过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购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笔者就腾讯公司这种服务模式的收入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咨询了法律专家赵占领先生。他认为:“服务的提供也是一钟销售行为,只不过销售一方出售的不是一种有形的商品,而是‘服务’型产品。消费者为这种购买行为支付了费用,而卖方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获取了自己的销售收入,这符合法律对销售行为的定义。”

  在《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文:凡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的促销活动。从腾讯公司网站公开的获奖规则可以看出,这种以“积分”的数量来决定获奖的方式,是否能够获奖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完全符合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在此方面的认定也有相应的判例,在给广东省工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中,“营利性保龄球馆举办的以一定的得分来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以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举办此类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励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公司促销而设置的奖品和相应的市场价值:特等奖一名,别克凯越轿车一台价值14万元;一等奖3名,马尔代夫游1.2万元;二等奖5名,数码相机一台,三等奖10名,白银制QQ;四等奖100名,精美腕表等等。腾讯的促销活动完全符合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并且奖品中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市场价格均超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法律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

  有关专家向笔者解释说:国家之所以禁止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促销行为,主要是从对企业公平交易的损害和对消费者的侵害两个方面考虑,设奖者不是通过商品的质量、服务和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而是利用顾客的投机心理,发财欲望引诱其购物,商场变成赌场。对企业而言,巨奖销售是难以长久支撑的,因为巨奖销售一旦启动,竞争者之间就会相互攀比,企业会冒很大的风险,并把营销战略引向歧途。能够搞巨奖销售的一般都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大量的中、小企业是无力与之较量的。因此,这种竞争手段是不公平的,它会损害弱势企业的利益,造成竞争结构上的不平衡,进而造成整个市场竞争次序的混乱,这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满足社会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都是不利的。

来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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