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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1、为了规范我国游戏行业市场环境和秩序,保障游戏行业的所有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减少或消除游戏可能存在的对人们的负面影响。希望涉及、从事游戏行业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推广、宣传、培训等活动(以下简称“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各类游戏产品经营活动时,要遵守政府法令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讲究职业道德,创造本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整个游戏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特订立本自律公约。
2、本自律公约中所指游戏产品包含各种类型的游戏机硬件产品和各种类型的游戏软件产品。
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经过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国内从事游戏产品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的广泛讨论,制定本公约。
4、本公约是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游戏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推广、宣传、培训等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共同遵守的游戏行业规范公约。
5、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简称“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须遵守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1、对于损害游戏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任何从事游戏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2、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它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的,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游戏产品消费者因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所有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和履行本公约的义务和权利。
5、所有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本公约之约定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正常实施。
第三条: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1、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时,要讲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要本着向社会负责、向广大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端正思想,守法经营。
2、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多经营能够弘扬我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民族凝聚力,热爱国家、维护祖国统一,具有启迪智慧、寓教于乐的优秀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游戏产品。
3、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过度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带有不良政治倾向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游戏产品,也不得经营冒牌、伪劣以及内容格调低下的游戏产品。
4、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娱乐场所的规定。对正常消费者应设立不长时间沉溺游戏的提醒和正向引导机制。
6、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时,不从事私服、外挂等违规经营行为。
7、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时,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正当利益,不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业竞争行为规范
1、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的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消息。也不通过侵权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不通过威胁利诱、欺诈等违法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对其服务,或违法强制其它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自己的产品。
3、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盗用政府机关或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的名义,在媒体上或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形象、产品的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对其服务。
4、不在游戏产品采购或项目招、投标中,采用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五条:售后服务行为规范
1、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游戏产品及售后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2、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3、提供给消费者的游戏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服务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5、应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用价格,不得随意缩短免费服务的期限。
6、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重视和正确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知识产权行为规范
1、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尊重他人享有的与游戏产品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2、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游戏,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它方式向他人提供侵权游戏产品。
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定期组织所有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业之间、国际之间的技术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竞争能力、开发能力、技术水平和企业素质的整体提高。
第七条:人材聘用及人材培训行为规范
1、所有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要维护行业内部的正常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不违反约定挖对方墙角,不恶意聘用对方人材。
2、如确需聘用已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能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一般不予聘用。
3、如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4、受聘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新单位工作不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5、从事游戏人材培训、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政府有关教育方面的法规外,还需遵守本公约。
6、游戏人材教育、培训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培训、教育活动时,不但要培养、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要注意同时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奖励办法
1、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定期予以公布表彰,对该单位提供支持和帮助。
2、对优秀的游戏产品给予推荐和表彰。
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对优秀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和项目推荐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争取获得电子信息发展基金的支持。
第九条: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因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而给其他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要求赔偿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的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其违约行为。
4、本协会的会员如果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公约解释
本自律公约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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