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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z01

[讨论] 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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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22: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恩~~~代理了后,北京娱X通公司是权利要求66rpg 停止的,甚至可以告66rpg

不过要逃避法律,这也应该有很多办法把,不提供直接下载,提供可以下载软件的群号码,但不明说,这个应该不违法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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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 0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落枫桥: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我这万年潜水的人冒出来说一句

使用盗版软件是违法的,这点毋庸质疑。至于为什么大家天天用着盗版软件却...



如果你这种人开发出来什么单机游戏
那么玩家可就倒霉了
天天要担惊受怕会不会被你告上法庭
你看看这个
最终结论是
非商业用途的盗版使用者
法院一律是不予理会的
只是认为是侵权
但是不会追究任何责任
我不想在这里玩文字游戏
不追究任何责任……根本就等于没侵权

http://www.sipo.gov.cn/sipo/zscqb/fazhi/t20040611_29961.htm

该条例第三十条关于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的规定也表明了这一点。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于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许可使用盗版软件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软件是否构成侵权,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鉴于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最终用户的概念和具体规定,以及理论上对上述规定的意思还是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稳妥的态度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软件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这种比较明显的损害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明确为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了一定范围的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该条规定的字面上推断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不是侵权行为的结论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只是解决了人民法院追究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民事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的问题,没有涉及软件最终用户非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并不能据此排除对其他软件侵权行为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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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 0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http://tech.sina.com.cn/news/review/1999-12-08/12839.shtml

这里说的就更明确了
软件侵权最终界限为:明知是侵权软件,为营利目的而持有,则构成侵权。
2条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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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0: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首先法院认为侵权,就证明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某些法律的某些条款。至于法院不予理会,理由我前面说过了,国内使用盗版软件的人实在太多了,法院管不过来……除非该软件的版权所有人提出申请,否则法院是不会管着闲事的。

另外,你上面的那条新闻所引用的法律已经作废了,2001年底,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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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对66RPG来说,他触犯的是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对众多下载用户来说,他触犯的是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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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从某种意义上讲,单机游戏软件用户修改人物数据档案也是侵权的。只不过因为修改人物数据档案不会影响到开发和发行公司的利益,所以,大多数公司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只要你觉得好玩,游戏公司是不会管你的。

但是,如果你擅自修改某网游的人物数据档案,如果你影响到运营商的经济利益了,你看他告不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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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另外,举个简单的例子,谁都知道销售盗版软件是违法行为。但是,除非有XX专项整治行动,否则,盗版光盘在我们这就是公开的卖。
再比如,谁都知道随地吐痰是不道德的,而且,某些城市还会罚款。但是,就我家这,吐痰是没人管的,而且,马路上也经常可以见到不知道是人还是宠物的粪便……

现在就是这样,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德,但是,没人有闲心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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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3: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呵呵,从目前来说,66的行为是造成侵权,这个66自己也要明白。。。

但对 娱X通的做法我却很反感。。。

RPG系列工具很早以前就有了,那时PS游戏机上就有的,为什么你们现在才来代理?是不是因为现在它的名气被66这样的站点给带动了起来呢?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66站点被关闭本身就是对娱X通的一种广告宣传效应,如果纯粹说是所谓的侵权行为,那侵权行为的结果如何呢?66被关闭了那RPG爱好者门就会去购买正版?——答案肯定是 NO,而且很多网站也有相应的软件下载,就算66关门了,玩家需要的话,也是可以很轻松找到新的下载点。。。当然,太平洋、PCHOME这类大型站点也有相关专区和软件,如果可能,娱X通为什么不去考虑警告下他们?


从商业角度上来看,拿66开刀就是为了宣传自己,这正常,可以里为商业行为。但我希望娱X通不要把事做绝了,留给别人一条活路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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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GOODLUCK!: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呵呵,从目前来说,66的行为是造成侵权,这个66自己也要明白。。。

但对 娱X通的做法我却很反感。。。
...

那网站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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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 14: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娱X通是在搞笑吗?连66RPG都不放过

orz
66rpg提供RMXP下载当然属于侵权
我也没否认这一点
落枫桥同学完全把话题转移了
至于那个新条例
也没说玩家使用盗版自己玩是否属于侵权
如果落枫桥同学喜欢转换话题的话
本次讨论我已经输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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