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适用此方法保护游戏界面,需要解决的重要节点是,如何认定游戏界面具有审美意义。
目前,法律上对“审美意义”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具有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且不属于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均视为满足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这里“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不能由法官来判断,一是,一些极具天才的画家在生前所作的画并不被人们所欣赏,比如梵高;二是,由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来进行美术作品价值的判断是过于片面的。
司法实务当中,法院对游戏界面的主流审美标准是:游戏界面布局,作为美术作品的思想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但是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游戏界面可视为一种平面造型艺术,具备最低审美意义,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不过,司法亦不是毫无限度地支持凡是有色彩、线条和图案构成的游戏界面都认定为美术作品,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这就是著作权中的“混同原则”也叫“表达受限”。举个例子
上述两幅都是麻将类游戏界面图,玩家分开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就坐,每位玩家都只能看到自己的牌面,若出牌符合规则,就会相应弹出“碰”“胡”的字样,每位玩家碰、降的牌面会展现在该名玩家的座位前,界面左上角一般是该局的房间号,右边是功能按钮,有音效的调节、语音功能、退出按钮等选择,界面中间显示方位和局数。
笔者认为,由于功能性的相似,导致页面布局也会相似。比如麻将游戏,玩家都要按东、西、南、北四个方位就座,按玩法规则必然会出现“碰”“胡”“降”等情形,这些要素都是麻将类游戏必不可少的部分,外在表达就只有几种极其有限的方式,即“表达受限”,此时,即使游戏界面的底色(麻将桌面)不同、线条不同、麻将的图案不一样,也很难认定为美术作品。
游戏界面如果被认定为美术作品,那么就要考虑是否侵权的问题了, 司法实务中常用“三段论侵权确认法”进行比对:
第一步:“抽象法” 把游戏界面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要素删除出去。比如:玩法规则所展现出来的表达,麻将的“碰”“胡”表达方式,即使“碰”“胡”二字可能有不同的美术字体,但亦不应视为表达,它只是思想本身。
第二步:“过滤法” 把游戏界面中虽然相同但是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删除出去。比如:麻将游戏界面中出现的左上角房间号、右边的功能性按钮,中间展示的局数。
第三步:“对比法” 将“抽象”和“过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进行比对,如果被告游戏界面与原告游戏界面达成实质性相似,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版权。
因此,笔者建议,游戏开发者在设计一款游戏前,一般都会有游戏界面文案,当我们发现游戏可能被抄袭,先拿出文案底稿进行分析,看看哪些是属于思想范畴,哪些属于公有领域的常用设计,剔除掉后再与山寨产品进行比对,心中就有底了,是否拿起法律武器“砌”它!
作者:康乐律师 专注网游和电竞的法律实务研究,担任多名主播、电竞选手的私人法律顾问,为独立游戏工作室和电竞俱乐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解决经纪合同、劳动合同、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