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乐
近日,笔者收到某游戏工作室负责人的咨询:(应客户要求,相关信息作化名处理)
2017年末,该游戏工作室(下称A工作室)开发了一款独立游戏,上线后用户数量节节攀升,在业内摘取了不少独立游戏大赛的奖项。就在2019年初,A工作室发现B工作室开发了一款游戏,使用的游戏名称与A工作室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游戏名称相似。A工作室认为B工作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混淆行为即“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问是否可行?
康律答复:不可行!如果你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提起诉讼,是适用法律错误。此次咨询分三部分解答:第一,注册商标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界限;第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混淆行为上的适用区别;第三,本案应采取的诉讼方案。
注册商标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一个商标能被核准注册,最关键的就是该商标具备显著性,能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关于商标的显著性话题,笔者已经在前文“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游戏名称”中讨论过,在此不再详述。
而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前提条件是商标被使用了,被广泛、长期地在特定行业、领域使用,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志。在证明该商标为特有名称之前,你得证明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知名的,然后再证明这个商标名称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识别功能。
对比可知,商标可以未经使用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只要商标具备显著性,不存在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认定,服务的名称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比如对服务的大面积宣传推广、服务品牌的口碑积累等等,才能让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与其名称相对应的唯一联系,起到识别功能。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适用上的界限
商标法属于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条件、保护角度均不同。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但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立足于仿冒和混淆,对于仿冒商业标识的行为进行制止,强调的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的是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前述驰名商标是需要经过商标局认定并颁发证书的,而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需要在诉讼中,由商标使用人提供证据证明的,没有官方认证。
注册商标与特有名称都可以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游戏名称一旦注册为商标,就交由商标法来保护;如果游戏名称没有注册为商标,又具备一定的影响力,这时候才交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所以,前面那位负责人提到,自己的游戏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能再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也不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本案的诉讼策略
据A工作室负责人陈述,其创作的游戏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B工作室的游戏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即提供的是单机版游戏。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1.涉案两款游戏是否属于类似服务;2.涉案两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第一个问题:类似服务的认定不能仅仅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依据,还要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销售渠道、方式和消费对象是否相同。
A工作室开发的游戏属于网络在线游戏,消费群体是网络游戏用户,通过Apple store和Steam平台进行销售;B工作室开发的游戏属于单机版游戏在Steam上提供客户端下载,但单机版游戏的内容是为了玩家熟悉网络版游戏所做的准备,即是网络版的“教程”,单机版目的是为网络版提供服务,让玩家熟悉初级教程后进入网络进行在线游戏。
因此,从整体上而言,笔者认为B工作室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与网络版游戏是一个运行体系,实质上是提供网络在线游戏,与A工作室开发的游戏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相同,服务内容和目的一致,应当构成类似服务。
第二个问题:涉案两商标的混淆性认定。在此,笔者给出的建议是结合审判实务中常用的判断商标近似的方法,在起诉前先进行比对。
第一步,以玩家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可以搜集相关网站、论坛、贴吧等关于涉案两款游戏是否产生了实际混淆误认的言论;也可以委托中立的社会调查机构,对相关消费者群体进行调查、统计数据并出具报告。
第二步,对两款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即不能将它们放在一起作对比,应当是先观察后凭借印象进行比较。
第三步,对两款商标进行“显著部分比较”,即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比较两个商标最显著的部分是否相同;
第四步,进行“整体观察比较”,还是要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对两商标整体进行比较。
在解决上述两要点之后,就可以展开维权行动了!
作者:康乐律师 专注网游和电竞的法律实务研究,担任多名主播、电竞选手的私人法律顾问,为独立游戏工作室和电竞俱乐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解决经纪合同、劳动合同、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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