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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坑”之道】 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再创作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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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13: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康乐


游戏开发中的创作灵感来自于开发者的所见、所闻和所想,这就不可避免会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较常见的是美术作品。游戏开发者们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什么是公有领域作品

如何正确使用公有领域作品

如果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再创作还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如何正确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公有领域作品的认定

所谓“公有领域作品”就是指超过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这个“保护期限”指的是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以下是几种作品保护期限的归纳:

“作者死后50年”即“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死亡后第一年是作者去世的次年,从这一年算起到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例如,某画家于1991年6月去世,对其权利的死后保护期,就应以1992年作为死亡后第一年,至2042年的12月31日届满。


合法使用公有领域作品

在进行游戏开发时,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虽然可以自由地、免费地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以及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但无权更动作者的署名和作品的内容,否则也要以侵犯著作权而追究法律责任。


常见的侵权情形有:非作者擅自在作品上署名,删除作者署名,剽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以及对作品进行有悖于作者创作原意、破坏作品真实含义、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和篡改的情况,比如恶搞“三国”、蒙娜丽莎的恶作剧等等。


对公有领域作品再创作的独创性认定

任何人都可以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但再创作产生的劳动成果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再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法律实务界对此的看法是:仅仅对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了很少的改变,改变的结果与原作品之间不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显著差异,则改变的成果只能被视为原作品的一种复制件。


以游戏开发中常“借用”的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往往表现在构图、线条、色彩的运用上,如果开发者设计出来的游戏画面仅仅是对公有领域作品的细微改动,比如只是“换皮”运用了不同色彩,比如对人物服饰某些部分细微的改动(领口改成波浪纹、短袖改成长袖),但游戏画面所采用的基本元素与公有领域作品大致相同,那么很难被认定具有独创性。


因此,笔者建议游戏开发者在“借用”公有领域作品时,还是得加入自己的独创元素,体现自身的独特表达,这样对后期自身权益的维护,尤其是在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定上会更有利。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理利用

国风游戏颇受玩家的欢迎,要开发创作国风游戏,就得引入中国的传统文化,创作者灵感的汲取就来自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比如《尼山萨满》这款国风剪纸音乐游戏,就是改编自北方少数民族传说《尼山萨满传》。

图2修订版.png


何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活动中创作并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文学艺术作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创作主体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由某个人创作的,而是某个民族、村落经过世代相传形成的;二是创作的持续性,代代相传、形式多样。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9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后,我国至今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法规暂未出台,并不代表不保护。目前,司法实务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尺度是采取适度保护的保守态度。结合已有判例分析,笔者建议游戏开发者在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应注明“根据XXXX改编”。


作者:康乐律师 专注网游和电竞的法律实务研究,担任多名主播、电竞选手的私人法律顾问,为独立游戏工作室和电竞俱乐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解决经纪合同、劳动合同、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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