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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奇IP维权 回顾盛趣游戏三大成功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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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10: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2日,由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广州市游戏行业协会主办的2021年度网络游戏诉讼年度观察报告发布会暨网络游戏诉讼实务研讨会在线上举行。盛趣游戏知识产权总监郑慧出席参与活动,并分享了盛趣游戏2021年在著作权维权领域的三个成功案例。其中,《热血传奇》私服侵权案作为首个对新型“三端互通”网络游戏进行刑事打击的案件,还入选了2021年度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近年来,随着《著作权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人民法院著作权审判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审判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以著作权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司法保护机制。盛趣游戏作为常年奋战在知识产权维权一线的企业,通过灵活运用多年积累的丰富的实战经验,努力践行知识产权的维护,不断开拓维权新思路,也为行业里其他游戏厂商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更多的参考。

案例一:《传奇》诉前禁令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99号

本案为典型的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如何行使权利之争议。而这起案件牵扯到的两家公司,分别为韩国的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而这两家公司,也就是知名网络游戏作品《传奇》的著作权共有人。《传奇》作为中国游戏产业发展中的一段“传奇”,拥有游戏圈最冗长的维权历史。2001年至今,中、韩相关企业围绕《传奇》IP的相关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而在历经20年维权长跑后,《传奇》IP纠纷终于在2021年12月底尘埃落定。

在回顾该案件时,郑慧先介绍了一下双方发生纠纷的历史背景。2000年,娱美德和亚拓士共同开发《Legend of Mir2》即《传奇2》,且共同享有著作权。2001年,亚拓士和娱美德签署海外销售协议,约定由亚拓士负责开拓海外市场。同年,亚拓士与盛大游戏(现已更名为盛趣游戏)签署《传奇2》的独家协议,上线后更名为《热血传奇》。2002年,娱美德、亚拓士、盛大游戏三方签署《补充协议》,娱美德明确委托亚拓士行使其作为共同授权方一切权利且不可撤销,之后亚拓士一直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代表与盛大游戏进行续约。2003年,娱美德擅自授权光通运营《传奇2》的升级版本,即国内最早出现的《传奇3》。亚拓士在韩国首尔法院申请了假处分和假扣押,也就是国内的行为保全及财产保全。2004年,亚拓士与娱美德在韩国首尔法院达成和解,娱美德确认:与盛大游戏合同的更新权由亚拓士保留。2012年,娱美德再次出具声明确认其已委托亚拓士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人的一切权利且不可撤销。2017年,亚拓士与盛大游戏再次成功续约。

这个案例起因为2016年6月,国内一家游戏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与娱美德签署《传奇2》著作权授权协议,并将根据《传奇2》开发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亚拓士认为娱美德单方面授权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立即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履行已签署的授权协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作出禁令裁定,娱美德虽然申请复议,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娱美德的授权损害了亚拓士利益,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2019年1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授权方立即停止依据涉案协议开发移动和网页游戏。娱美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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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传奇”终审判决

该案件在最高法的终审之下,能够维持一审原判的原因有四点:

第一,根据共有制度的基本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因共有财产产生债权债务的对外、对内效力。

第二,共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共有人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共有人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属于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约定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法律规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第三,共有著作权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提供与权利行使有关的具体信息;他方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单方行使其他权利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共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娱美德已多次出具文件,明确委托亚拓士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且不可撤销,即娱美德与亚拓士已经达成的有关管理、使用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及产生对外效力,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提出新增授权的协商要求,与其与亚拓士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符,与基于该内部约定所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存在冲突,娱美德公司以通知方式代替协商,单方推进新增合作主体授权的行为侵害了亚拓士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对于《传奇》诉前禁令案及相关案件的的终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盛趣游戏和亚拓士合法享有“传奇”IP的各项权益,同时对地方法院也给到一定的指导意见。

案例二:“追忆传奇”侵犯著作权罪案(2021)沪73刑初59号

本案也就是文初提到的,入选了2021年度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的《热血传奇》私服侵权案,由上海经侦总队侦办、上海三分检公诉、上海三中院2021年6月公开审理、当庭宣判。由于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新型“三端互通”网络游戏以侵犯著作权罪侦办的刑事保护案件,也是目前直接针对网络游戏开发引擎工具制作者以侵犯著作权罪侦办的刑事保护第一案,以及以游戏动态画面即“视听作品”认定侵权盗版游戏的刑事保护的第一案,因此当时庭审直播有超过30万人在线观看,并在游戏圈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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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趣游戏《热血传奇》

传奇私服在传奇IP维权领域里,一直属于严打的对象之一。这个案例的具体案情是,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谢某某开发了一个三端游戏引擎,即玩家可以同时在苹果端、安卓端、PC端进入同一款游戏、进入同一个服务器。谢某某一方面基于这个引擎开发了一款“追忆传奇”游戏私服由自己运营获利,另一方面则开发了一款“江南传奇”游戏私服授权给他人运营,同时还发展了70多人运营他开发的游戏版本。经过鉴定,谢某某开发的传奇私服游戏画面与官方正版《热血传奇》一致。

但和以往的传奇私服侵权案不同,该案件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即侵权游戏在计算机软件、程序与盛趣游戏所运营的官方正版游戏并不相同。在以往出现过的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私服基本都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而谢某某则是复制官方百万量级的游戏图片,其非法利用这些游戏素材开发搭建侵权游戏、运营游戏营利的行为,与单纯在互联网上未经复制传播图片素材库(即美术作品)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最终,鉴定机构采用对游戏的动态画面进行“一致性”鉴定,即“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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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传奇》官方版与传奇私服画面对比

但这样做又有了新的问题,即侵权游戏画面虽与正版游戏一致,却未有先例将网络游戏画面进行刑事保护,这个是案件的重点及难点,上海的公检法在此时选择了敢于先行。恰逢2020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订,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与《著作权法》的衔接问题,同年《著作权法》修订,将类电影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为未来网络游戏视听作品刑事保护供了有力的支撑。

这个案例为我国网络游戏刑事维权带来了质的突破,并且打破了全国刑事司法界针对网络游戏刑事案件只通过程序源代码进行判定侵权的一个历史思维,是未来网络游刑事维权的样板案例。在网络游戏侵权多样化、游戏业态多样化、游戏产业链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任何类型的严重侵权行为,都不应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庆余年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20)沪0115民初33298号

和前两个案件不同,本案是由“一张图”的使用及虚假宣传行为引起,案件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和网络游戏行业近两年出现的普遍痛点“信息流买量侵权”相关。

《庆余年》小说及《庆余年》影视剧的同名手游改编权属于盛趣游戏,2019年盛趣游戏开始开发《庆余年》手游,并制作了大量的游戏原画、CG视频,同时进行了大量的宣发为产品预热。2019年底,《庆余年》电视剧开始在网络平台热播,而抖音及各大视频网站、游戏网站忽然出现了“庆余纪”、“庆余年记”、“庆余皇朝”等手游的广告推广及下载链接。其中,有个名为“庆余年记”的游戏,ICON直接盗用了盛趣游戏《庆余年》手游原画中的“五竹”形象。而在电视盒子中,也有“庆余纪”手游的相关广告,该广告图片中出现“蒙眼”的男性角色,并标有“五竹”二字。此外,大量侵权游戏均在宣传文案中注明“根据同名小说改编而来”,以混淆用户视听。针对这样的侵权行为,盛趣游戏遂联合阅文集团发起集中维权行动,并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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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正版游戏ICON与侵权游戏ICON对比

本案件里主要存在三个难点,第一,信息流广告的算法推送方式难以取证。即便获取到部分证据,如果取证到推广名称不同、投放方不同、收款方不同、运营方不同,就难以证明是同一侵权事实,难以在同案中使用,同时也无法说明广告传播量、广告推送的特定群组等问题。

第二,IP权利情况比较复杂。按照《庆余年》的IP权利归属来看,例如角色名称归属于小说,影视形象归属于影视剧,手游形象归属于游戏,需要针对不同的侵权情况来进行诉讼主张,而且需要保证授权链证据的完整性。

第三,盛趣游戏官方开发《庆余年》手游并未上线,尚未产生运营收入,此次侵权给盛趣游戏带来的损失情况难以举证。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盛趣游戏牵头,与阅文集团及多方权利人共同发起了一次跨界改编联合维权,共同起诉侵权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夯实权利基础。本案共涉及8家权利主体、相关授权协议达10余份。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多方权利人积极配合,明确了盛趣游戏享有《庆余年》手游合法权利,有权作为本案适格原告——盛趣游戏经阅文集团、腾讯影业、新丽影业授权,依据《庆余年》小说及影视剧改编制作网络游戏,享有改编游戏作品著作权及维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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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趣游戏《庆余年》官方正版手游

2021年8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其官网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不法行为的恶劣影响,同时还应赔偿盛趣游戏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16,690元。

针对手游未上线的问题,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手游尚未投入市场,但被告行为将影响手游投向市场后,公众对手游可能产生的评价,从而导致原告损失”,明确体现了我国司法“先保护”的趋势。即在热门IP影视、游戏、动漫等改编盛行的市场环境中,对衍生权利所有人预留一定的竞争优势,打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积极防止出现不劳而获的恶意攀附。

该案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不仅将为盛趣游戏今后与各方IP业务进一步合作联动及维权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为其他知名跨界IP的维权活动提供参考。同时,对于正版游戏的“未上线先保护”也进一步体现了上海市公检法部门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及对法律和产业的深刻理解与密切关注。

文/游戏智库
来源:游戏智库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m2taU0CiQEjOyS87XfJ3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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