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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蹭IP热度、抄袭案件再上法庭,律师解读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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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6 10: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周说法》对每周游戏行业的法律资讯进行汇总点评,并提供每周法律TIPS,为读者提供最及时、最专业的游戏圈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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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胡巴形象被游戏公司擅用 《捉妖记》电影发行方索赔100万元

安乐(北京)电影公司(下称安乐)称其为电影《捉妖记》的著作权人近日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北京青游易乐科技公司,九游网擅自使用捉妖记名称和胡巴形象开发宣传侵权游戏《爆笑捉妖记》,侵犯了其对于电影《捉妖记》和其中美术形象胡巴的著作权,且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公司认为,其作为电影《捉妖记》及电影中“胡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以电影及电影中形象为原型自行开发或者授权第三方开发各类游戏衍生品,其自电影《捉妖记》上映之后也一直积极推出“捉妖记”正版游戏。

两被告公司不仅侵权使用“捉妖记”作为其游戏名称组成部分,更在其电影《捉妖记》公映期间,利用电影热度为游戏造势,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两被告公司还擅自在开发的手游海报和图标中使用“胡巴”美术作品形象,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诺诚律师评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蹭热度,搭便车的行为。《捉妖记》自上映以来便在社会大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将这类大知名度的IP作为游戏的素材,借用IP热度是以往游戏也的惯常做法。但目前IP方的维权力度也在不断增强,如13年轰轰烈烈的金庸联合完美、畅游打击著作权侵权的事件,导致了上百手游下架。随着公众版权意识的提高,尤其是权利人的积极维权使得这类蹭IP,蹭热度的行为大幅降低。

此类行为既涉及到著作权侵权,也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第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游戏开发,这属于侵犯著作权。第二,这类行为大多都是希望借助IP的知名度来吸引玩家,存在着攀附商品知名度的故意,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近年来这类游戏在市场上也渐渐失灵,一方面在于玩家抵制此类侵权游戏,另一方面这类游戏为了避免被权利人发现,且法院对于侵权的判决额也在不断加大,因此盗版游戏不敢做大量宣传,和当初为了蹭热度傍IP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掌趣起诉天津恒成,称《断刀客》抄袭《不良人》手游,并索赔500万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断刀客》开发者天津恒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刘某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称《断刀客》手游照搬《不良人》手游所有主要游戏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并经济损失500万元。

据悉北京掌趣公司认为,天津恒成公司在安卓平台上线的《断刀客》手机游戏,采用了与《不良人》作品相同的故事背景,并整体性的采用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不良人》手机游戏的所有主要游戏元素,包括角色设定、角色关系、故事情节、人物对白、技能装备、帮派系统、侠客系统、场景地图、任务、特殊的游戏活动等独创性表达,构成了对《不良人》手游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诺诚律师评论:本案又是一个典型的换皮游戏抄袭案件,与《捉妖记》侵权案件不同,换皮游戏是将游戏表面的美术、背景、音乐等可以被直接感知的元素全部换掉,抄袭游戏的具体玩法和设计,如本案原告掌趣公司认为《断刀客》游戏抄袭了《不良人》游戏所有主要游戏元素,包括角色设定、角色关系、故事情节、人物对白、技能装备、帮派系统、侠客系统、场景地图、任务、特殊的游戏活动等独创性表达。众所周知在游戏的开发中游戏玩法、设计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最多的一个环节,也是最终决定一款游戏是否被市场接受的最重要的因素。而抄袭市场上已经成功的游戏的玩法一方面省去了游戏开发的成本,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游戏进入市场后失败的风险,毕竟这是一款已经被接受的“游戏”。

由于“换皮”行为,从游戏表面很难判断两款游戏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侵权的,这也是“换皮”游戏频频出现的原因。但随着近年来司法对于网络游戏保护的不断加强,比如2018年判决的《花千骨》换皮抄袭《太极熊猫》案中,法院认为《花千骨》游戏抄袭了《太极熊猫》的具体玩法,侵犯了蜗牛公司的著作权,判赔额达到3000万。未来,对于换皮游戏的打击也会越来越大。

三、网剧与网络电影备案新规生效,片方自主备案,一剧两审,两次公示

广电总局下发《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于2019年2月15日生效。《通知》规定:

1、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开始制作前,由制作机构登录“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记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

2、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省局网络处。经省局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

诺诚律师评论:本次通知明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为重点网络影视作品,应当新的备案方式进行备案。其他项目按照原有程序和办法进行管理。

新通知的备案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主体变更,由网络剧和网络电影的播出平台变为制作方。

2、由一次备案变为了两次备案,分别在制作前备案与完成后备案。

3、重点网剧的备案内容包括了制作前备案需要备案登记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制作完成后,需要再次在系统中登记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

可以看出本次《通知》主体变为了制片方之外,备案的内容主要增加了对网络影视作品的投资信息以及演员片酬信息。而“两次备案+两次公示”的程序也使网络视听作品的管理更加严格。未来未如实申报投资或演员片酬的网络影视作品恐不能获得发行。由此看来此次新规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整顿影视行业近年来被曝光的偷税漏税和演员高片酬问题,借以树立良好的市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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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诚律师团队微信号:nuochenglvshi 联系邮箱:13913541030@163.com

来源:游戏葡萄
地址:http://cdn.youxiputao.com/articles/1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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