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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现在的争论之一在于对盗版的道德评价。
一种观点认为盗版就是偷盗,而偷盗在任何社会得到的无疑都是负面的道德评价,即使一个穷得没饭吃的人去偷粮食,在同情的同时人们也不会认同他的偷盗行为。
不过在考虑盗版是不是等同于偷盗时,首先要看看盗版和传统意义上的偷盗有何不同,以及盗版和剽窃之间的区别。
软件盗版简单地说就是对软件未经授权的使用。偷盗也是类似的,无非就是未经授权就获取了他人的财物。但是之中有一点很重要的区别:偷盗的使用时排他性的,盗版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我偷了你一个苹果吃了,那么这个苹果只能被我吃掉,你没法再吃到这个苹果了,所以我对苹果的占有是排除了你的占有的,而我未经授权就占有了你的苹果,于是就对你造成了损失。而软件盗版则不同,我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妨碍其他人使用盗版软件或者使用正版软件,因为软件的使用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所以使用盗版软件并不会转移他人已拥有的价值或权利。这一关键区别使得把盗版简单地等同于偷盗是不合适的。
当然,我知道盗版windows会损害ms通过出售正版而获利的权利,但是由于盗版发生时并与那一份盗版相应的利润并没有在事实上属于ms,所以这并不算获取了ms本来已经拥有的财产。而对未来获利权利的影响,首先这些权利只是盈利的可能,并非必然的利润,毕竟在没有盗版的情况下ms到底会卖出多少份拷贝是无法预测的,所谓的在没有盗版的情况下可以卖出多少拷贝获得多少利润的说法,可能更多的只是一厢情愿或者为打击盗版而把自己打扮成受害者的形象。假如某天我掉了几块钱,当一个清洁工把我家门前的一堆落叶扫掉时,我在落叶中把钱找回的可能性被削除了,我是否可以控告这个清洁工剥夺了我的财物?或者控告他剥夺了我寻回财物的可能性?但是ms可以让人相信,盗版削减了ms可能的收入,并因此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而ms声称的被剥夺的金钱在事实上从未属于过ms。所以,盗版所造成的侵害与偷盗是不同的,偷盗剥除的是你已经拥有的财产,而盗版剥除的则是获得财产的可能性。如果我的一个软件被盗版了,我是否可以声称本来我这个软件可以让我合法地赢得整个世界的控制权,而现在这个可能性由于盗版而破灭了,进而可以要求直接在事实上获得整个世界的控制权?但是ms可以让人相信盗版让ms蒙受了非常巨大的损失。
当然,我承认软件是有其价值的,无论是开发人员的心血还是公司的财务投入,都使得优秀的软件有着高昂的研发成本,所以我也承认软件不应是免费的午餐。既然价值需要人来创造而不会从天而降,那么无偿使用软件显然是不道德的。但是,这不能证明软件像出售桌椅那样出售拷贝是合理的。当你花了N天生产了一张桌子后,你生产第二张桌子的时间不会比N小多少,这种产品的单件成本是不能忽略的。而软件则不同,当你生产出了第一张拷贝后,生产第二张拷贝的成本非常地小,如果通过网络发行,那么期间的那点电费可能小到没人有兴趣去计量。软件和传统产品的不同在于,软件拷贝的单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传统产品的单件产品是不能忽略的。而另一个不同点在于,当我买了一张桌子后,别人就不能买这张桌子,卖家也不能再卖这张桌子而必须再生产一张;而当我购买了一份拷贝后,我可以自己把它用网络传给别人,或者把我的光盘借给别人安装软件。所以这第二个不同是软件拷贝的购买不具有排他性。
每生产一张额外的桌子,都要花费额外的成本,而每制作一张额外的拷贝,其额外的成本却低到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每张桌子的销售,都是以它内在的成本为前提来换取利润的,而当软件研发的成本回收后,每张售出的额外拷贝都是在没有额外付出的前提下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如果一张桌子的物质成本有10元,其售价为20元,那么额外的那10元可以看作是用于交换制作者所付出的劳动;而当软件研发成本回收后,每张拷贝的价格是用来交换什么的呢?其研发成本早就交换结束了。一张桌子售出后,其成本就不能再计入下一张桌子;一个软件的研发成本收回后,这研发成本也就不能再充当接下来的拷贝的成本了。在不考虑额外服务的情况下,研发成本回收后,软件公司是在无偿从社会那里获取利润。而如果考虑到出售拷贝之外的服务,ms的叉屁出售也只是按照拷贝而不是服务时间或服务工作量。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出售软件拷贝的方式是不合理的。而盗版也和偷苹果是不能等同的。
如果把软件的成本分成两大块:一块是先期一次性的投入N元,另一块是后续的改进和服务,那么:
只要这个软件对全社会都有用,那么应该由全社会花费N元把整个软件买断,此后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该软件的拷贝,但是如果全社会没有对某个新版本进行买断,那么就无法无偿获得后续服务。
其后续的改进,可以每隔一定的周期就由全社会买断新版本,此后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新版本。
而服务,其实更像传统商品:完成一次服务后,另一次服务会有另一次服务的成本,也就是说其边际成本不可忽略;另一方面,服务经常是具有排他性的,一个工程师为一台电脑进行维护的时候他无法同时为另一台电脑进行维护,一个工程师针对某个人的需求定制软件的时候他无法同时针对另一人的需求进行软件定制。所以服务可以一份一份地出售,而且服务也无法盗版。如果别人也进行了具有替代性的服务,那么别人一定也付出了自己的成本和劳动,那么他通过这服务获利也是公平合理的。
按照以上的模式,我认为社会可以用公平的价格公平地获得产品和服务,而软件公司和用户也不会在金钱和道德之间陷入两难,同时软件研发的成本也能得到补充进而继续研发和出售的循环。
当然,我知道以上都是YY。
不过,如果那些通过出售开源软件相关服务的新兴公司真的活得不错,那么也许能说明即使完全依靠出售服务的利润来填补先期的研发投入也是划算的,毕竟现在的很多开源软件里也是有商业公司贡献的代码的,并且另一方面那些雇佣了开源软件开发者的公司也算是为开源软件做了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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