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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电魂网络首发申请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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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0 23: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网站消息,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90次发审委会议6月8日召开,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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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梦三国》单款游戏,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梦三国》网络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及其运营情况与行业内移动网络游戏对发行人客户端网络游戏业务发展的影响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作为单一游戏提供商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新游戏的开发和推广以及运营模式调整的进展情况;关于所有移动游戏必须经过审批的最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政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发行人的有效应对措施,公司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梦三国》游戏收入和盈利的可持续性,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客观性;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依赖于单款游戏和游戏产品的收入持续下降以及最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政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持续经营的影响等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客观,是否应当作特别风险提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将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五人均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2)吴文仲、郑锦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与胡建平、陈芳、胡玉彪相接近,高于余晓亮、林清源,招股说明书未将吴文仲、郑锦栩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和依据;吴文仲、郑锦栩与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五人是否签订过一致行动协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策中是否保持事实上的一致行动;(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因吴文仲、郑锦栩赌博案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吴文仲、郑锦栩的犯罪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对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的广告代理费用与对方确认的收入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广告代理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达到94.96%、95.85%和68.09%,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34,891.87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来自: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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