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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全面围剿“借壳” 数百公司壳价值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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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10: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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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证监会一天内发布多条重磅信息,既涉及一级市场IPO审核监管,也涉及上市公司重组事宜,还包括操纵二级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的行政处罚。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新主席的政策已经明晰:要扫除股市顽疾,建立一个真正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

  那么,监管的利剑将劈向哪五大顽疾?我们将通过这样一组报道,为你揭开和剖析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同时,通过对市场的梳理,为你提示如何避开和防范投资中的“地雷”。

  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去年一批“红筹”企业谋求从境外退市后回归A股市场,“壳”资源稀缺,炒作升温,再度引起市场热议。

  针对A股“炒壳”热潮,证监会重拳出击,给“炒壳”降温。6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的说法,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证监会重拳抑制投机“炒壳”

  对于此次修改《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邓舸表示,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此,《重组办法》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

  具体来看,本次修改涉及5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参照国际上成熟市场的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

  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从原先遵照持股比例认定,完善为从股本比例、表决权、管理层控制等三个维度来认定——即收购公司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则由原先的购买资产总额指标扩充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等五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除量化指标外,还增设了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特殊指标。同时,将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期限定由此前的无限累积改为60个月。

  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重组办法》修订后对主板、中小板的借壳上市行为均适用,创业板禁止借壳上市的原有规定仍然不变。

  新修订的并购重组办法被投行人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借壳标准”,多位投行人士均表示,新规之下,在实施借壳而有规避之嫌的上市公司将受到重大影响。

  规避借壳方式花样繁多

  依据现行《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构成借壳上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第二,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上述交易行为必须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换言之,若满足上述条件构成借壳上市,则审核标准与IPO等同,这也使得某些不符合IPO审核标准的企业无法完成借壳上市。

  因此,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方面如果想要规避借壳标准,必须在上述两点上“打擦边球”。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壳”资源稀缺,炒作逐步升温,A股市场上已经出现各类花样繁多的操作手法来规避借壳标准。

  具体操作手法包括:提前通过股权交易更改实际控制人,导致借壳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参与募集配套资金等方式巩固控制权;通过增加总资产等方式保证收购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足100%等。
  首先,新规从量化标准上增加指标,将所购买资产的规模,从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调整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五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一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

  其次还增设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特殊指标,即原主营业务不能变,由监管层判定主营业务是否产生了根本变化,一旦认定,就属于借壳。此外还增设兜底条款,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通过这一规定规避借壳的其他行为也将难逃监管。

  对于保持实际控制人不变、“二股东”上位的方式,新规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

  有投行人士告诉记者,为不改变原有实际控制人,有的变相借壳交易中,会让实际控制人参与配套融资或“突击入股”,在标的资产置入前,现行入股标的资产,再以标的资产权益换取上市公司对应股权。对于这种玩法,证监会最新《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对漏洞进行了解决,即将这样的股份剔除计算,原实际控制人无法保持实控地位,“二股东”不得不上位。


  通过以上约束,“类借壳”几无可能。同时,新规直接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对重组双方的实力都提出较高要求,从多个方面遏制重组过程中的高额套利和利益输送。而且禁止配套融资这一改动,将直接影响交易是否会发生。

  以汇源通信(000586,SZ)为例,公司去年12月28日公布重组预案,拟以17.25亿元、15.50亿元收购通宝莱100%股权和迅通科技100%股权,对应的增值率为517.29%、163.31%。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预案公布前4天,通过股权转让,汇源通信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由明君集团变更为蕙富骐骥;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明君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根据相关交易预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此外,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布的重组预案被广泛认为有规避借壳的嫌疑,包括西藏旅游(600749,SH)110亿元收购拉卡拉,九有股份(600462,SH)17亿元收购景山创新100%股权等。

  记者注意到,九有股份的重组方案日前已被证监会否决。事实上,日前九有股份重组被否,就已经折射出监管层对典型的规避借壳手法从严审核了。6月2日,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九有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景山创新100%股权的重组申请未获通过。证监会给出的理由是:“本次交易中控股股东盛鑫元通违反公开承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类公司要当心

  记者注意到,在规则适用方面,《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即: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

  综合来看,《重组办法》对“近三年被公开处罚和近一年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壳公司”试图“卖壳”的行为将形成抑制。

  据记者梳理,仅今年以来已有15家上市公司(数据均剔除创业板公司)因本身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违规而被公开处罚,包括福建金森(002679,SZ)、顾地科技(002694,SZ)、恒邦股份(002237,SZ)等。

  以中科云网(002306,SZ)为例,今年4月29日,已处于净壳状态的中科云网发布重组预案,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鼎成100%股权。本次交易虽然按照现行的《重组办法》不构成借壳,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科云网2015年9月曾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公开处罚。根据修订后的《重组办法》,中科云网日后如果“卖壳”的话,势必会受到影响。

  一般认为,“壳公司”具有市值低、持股分散、业绩较差等特性,据民生证券日前梳理,2016年有52家上市公司最具壳资源潜力。在这份名单中,记者发现,*ST蒙发(000611,SZ)、上海三毛(600689,SH)、三木集团(000632,SZ)等三年内均被公开处罚过,依照新规,上述股票在短期内同样无法被借壳方“相中”。

  而近一年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有14家,包括八菱科技(002592,SZ)、宏磊股份(002647,SZ)、协鑫集成(002506,SZ)、上海物贸(600822,SH)、珠海中富(000659,SZ)等。

  数百公司壳价值归零

  A股长期以来有两大症结,一是上市难,二是退市难,为了逼退“僵尸股”,直接取消其“卖壳”的资格效果立竿见影。修改后的《重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受到这一条款约束的公司不在少数。伴随着证监会工作重心从审批向监管转移,禁止违法违规者卖壳的威力将越来越大。

  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证监会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723件,新增立案调查345件、同比增长68%,特别是“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集中部署8批次共计120起重大案件,证监会对767个机构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14年至2016年5月底,证监会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438件,其中今年前五个月处罚案件100件,是去年同期的2.25倍。

  上述被处罚主体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据相当比重。而且去年以来,沪深交易所都加强了日常监管,“公开谴责”成为一项常态化的监管措施,被“公开谴责”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

  Wind统计显示,2015年1月以来受到证监会公开处罚的上市公司达到134家,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38家,其中被处罚或谴责的ST公司就有11家,包括*ST合金、*ST黑豹、*ST恒立、*ST蒙发、*ST山水、*ST生物、*ST舜船、*ST烯碳、*ST新亿、*ST亚星、ST亚太等。

  受到新规红线约束的企业和投行都在马不停蹄地与时间赛跑。参照上一次证监会修改《重组办法》,公布征求意见稿是在2014年7月,正式发布是在2014年10月,整个周期为3个月。

  “上次修订内容较多,这次主要是规避借壳核心条款及配套政策,最终稿公布时间应该不用三个月那么久。”刘兴邦表示,预计在此之前,投行要连夜奋战修改方案,甚至彻底推翻重做。

  监管层打击市场炒作、违法违规是其行政职能应有之义。目前“入口”改革放缓,监管层对“出口”开始发力,希望可以激发退市制度刚性,提升市场代谢功能。但是从市场机能来看,新股发行严格限制,IPO“堰塞湖”持续高筑多年难解,此次借壳上市又遭到限制,A股市场的融资功能亟待恢复,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上市、退市制度,仍是业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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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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